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使税收执法督察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优化内部税收执法环境、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使税收执法督察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优化内部税收执法环境、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进行了修订,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成立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应当在被督察单位进行公告。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批准,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告。
全文如下: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内部行政监督。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是执法督察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实施执法督察,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组织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执法督察专门经费,根据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六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遵循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第七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和执法督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情况,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
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和执法督察人员实施执法督察,应当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
执法督察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双方应当做好协调和配合。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督察工作制度 ;
(二)组织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
(四)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和执法疑点信息监控;
(五)督促被督察单位对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在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七)配合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对税务部门开展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协调、督促审计监督决定及有关事项的落实;
(八)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九)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十)对执法督察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十一)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督察项目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人员独立完成 ,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的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储备人才。
执法督察人才库的储备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具有政策法规、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收入规划核算、信息技术等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实施执法督察项目时,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统一调配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人才库成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执法督察机构人员、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进行执法督察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工作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
第十六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决定和意见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示,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和报表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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