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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文件却有两个版本 是谁在造假?

来源:人民网 2011-07-27 15:39:18

哪个文件是真的?
  人民网海南视窗7月26日电(记者 宁远)儋州一食品工业城项目在开建不久后停工,随后房产及土地被法院判决给债权人儋州建行抵债,建行随之将其依法进行了拍卖,儋州市民赵积德成功竞得。然而,



哪个文件是真的?


  人民网海南视窗7月26日电(记者 宁远)儋州一食品工业城项目在开建不久后停工,随后房产及土地被法院判决给债权人儋州建行抵债,建行随之将其依法进行了拍卖,儋州市民赵积德成功竞得。然而,当赵积德使用该房产时,半路突然杀出一家公司,称该房产及土地是政府“处置”给自己的。
   
   一场离奇的官司由此引发,在诉讼过程中,赵积德发现,对这宗房地产的“处置”竟有多个文号相同、日期相同,内容相互矛盾和公文序号与签发日期相互倒签的“政府公文”。这让他感到十分不解,希望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寻找真相。
   
   儋州市民拍得银行抵债资产
   
   说起赵积德竞买成交的这处房地产,还得将时光倒回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当时,儋州市决定在那大美扶开发区规划建设一个“食品工业城项目”。海南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开发总公司获得儋州市政府批准开发建设食品工业城项目,在投资开发建设中向儋州建行借款266万元投入食品工业城项目建设。
   
   因逾期未归还借款,儋州建行于2000年7月26日向儋州法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食品工业城的房地产。同日,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食品工业城位于儋州市美扶开发区的办公大楼两幢、混凝基础一幢及其所占土地。
   
   此后,儋州建行将食品工业城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儋州法院,儋州法院于2001年3月2日作出判决:食品工业城应偿还儋州建行贷款本金266万元及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儋州建行于2001年7月2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食品工业城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年9月5日,儋州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诉前查封的位于儋州市美扶开发区的办公大楼两幢和混凝基础一幢进行评估。
   
   2001年10月18日,儋州市房地产评估服务中心确定估价对象的价值为162.9万元。同年11月26日,法院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的标的物进行拍卖,流拍后,经询申请执行人儋州建行同意,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作出(2001)儋法执字第289—3号民事裁定书,按评估价162.9万元将查封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儋州建行。
   
   2003年10月16日,儋州建行委托南方拍卖市场公开拍卖,赵积德竞买成交并得到确认。11月7日,儋州建行给赵积德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书》,将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益转让给赵积德,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处置办“违法处置”
   
   然而,当赵积德要处置自己拍得的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房产时,却发现一家名叫儋州深源实业有限公司也称自己通过拍卖取得了这些房产。
   
   赵积德多方了解方才得知,2003年12月29日,原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下称儋州市处置办)在明知赵积德已依法竞买取得上述房地产的情况下,仍向该市政府提交《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代为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请示》,2004年1月20日,儋州市政府同意其进行代为处置。
   
   后儋州市处置办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7幢公寓楼及办公楼7784平方米停缓建工程及用地,然后将其中的30亩土地及3幢办公楼2250平方米违法处置拍卖给儋州深源公司,而其中的办公大楼两幢、混凝基础一幢及其所占土地3亩正是赵积德在此之前已通过正当的拍卖市场竞买所得。
   
   赵积德说,根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通过并于当年7月实施的《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下称《决定》)规定“产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处置方案的停缓建工程,由市县政府与产权人协商处置,逾期不处置也不委托处置的,由市县政府处置机构(即市县处置办)代为处置。”由此,市县处置办对此类土地及资产只能是“代为处置”,不能私自进行“并处理”。
   
   而事实上,早在2008年6月1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琼行终字第18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儋州市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已裁定将本案讼争房产抵债给儋州建行,因此该案讼争房产的权属已转移给儋州建行。儋州市处置办已经不能再“处置”。
   
   同一文件却有两个版本
   
   今年3月,赵积德诉儋州深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开庭审理,赵积德向儋州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然而,当儋州法院提交给赵积德的证据后,赵积德发现关于处置该项目的相关政府批文疑云重重。
   
   赵积德告诉记者,他仔细查看这些证据发现,儋州市政府在2004年1月20日印发的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的儋府函[2004]60号文件存在两份“同一时间、同一文号却有两个内容截然相反的版本”的文件,一个是儋府函[2004]60号《批复》,文头是“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代为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批复”,该文件后还附有“文件呈批表”,有当时的正、副市长签发的审批意见,来文单位是市处置办。
   
   但另一份儋府函[2004]60号文件文头中的“代为”两字却变成了“并”字。
   
   无独有偶,儋州市处置办于2003年12月29日向儋州市政府的两份《请示》,同样存在“代为”与“并”字差异。签发时间相同的这两份“请示”,一份直接在请示文件内文正题上将“代为”用笔在上面涂改成“并”,行文落款处盖市处置办公章,而另一份“请示”则直接在文上打出“并”字。
   
   而令人感到十分不解的是,一份由儋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儋州市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带土地成交的批复》(儋府函[2004]57号)文件,上面标注的文号是“57号”,按理它的出现应该在“60号”文之前,但该“57号”文上印发的时间却为“2004年4月16日”,而“60号”印发的时间却是“2004年1月20日”,文号与签发日期实际相矛盾。
   
   谁在造假有待真相
   
   今年5月7日,就在双方诉讼一审判决还下达时,儋州深源公司用已经儋州房产局登报注销的《房屋所有权证》擅自委托拆迁公司摧毁讼争房产,5月12日下午,当赵积德获知赶到现场时,讼争房产的两办公大楼两幢、混凝基础一幢建筑面积3625.1平方米被夷为平地,赵积德先后向公安机关和儋州市法院报案。
   
   5月20日,海南全省法院系统大接访中,赵积德将此事上访到海南省高级法院在儋州市的接访点,省高院接访领导当场指示儋州法院院长亲自过问此案,妥善处理,但至今仍尚无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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