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年的妻子不幸撒手人寰,苏某还没从悲伤中走出,岳母又以女儿女婿结婚证是伪造的,苏某无权继承遗产为由告上法庭。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岳母周某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不予采信。 2001年2月,彭某与苏某登记结婚,2005年8月生下
结婚十年的妻子不幸撒手人寰,苏某还没从悲伤中走出,岳母又以女儿女婿结婚证是伪造的,苏某无权继承遗产为由告上法庭。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岳母周某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不予采信。
2001年2月,彭某与苏某登记结婚,2005年8月生下一子。2010年4月,彭某因患原发性高血压去世,儿子随苏某生活。同年9月,彭某的母亲周某将苏某告上法庭,诉称女儿彭某与苏某未进行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彭某的遗产应由彭某的儿子及母亲周某平均分割,苏某没有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苏某立即交付彭某的二分之一遗产。
周某对彭某与苏某的结婚证提出几点质疑:苏某的身份证号与她到相关部门查询的身份证号不符;领证时,苏某与彭某的常住户口所在地都不在陕西某县,陕西某县民政局不可能给二人发证;周某曾多次去陕西某县民政局查询两人的结婚登记档案,得到的结果是无此档案登记记录。据此,周某认为两人的结婚证是苏某伪造的。
苏某辩称,他与彭某于2000年举办结婚典礼,2001年2月在彭某的老家陕西某县领取结婚证,结婚证是真实合法的。为证明结婚证合法有效,苏某提供了江苏省某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变更证明,证明苏某的身份证号因重号曾经变更过。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彭某的母亲不认可被告苏某与彭某的结婚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观点。法院依法采信苏某提交的结婚证及江苏省某市公安局的证明材料,认定苏某与彭某系夫妻关系。彭某与苏某婚后购置的房产、家具电器、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被告苏某所有。其余为彭某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继承。故原告周某应继承彭某遗产的三分之一,彭某儿子与被告苏某共同继承彭某遗产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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