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编号:临2011-008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编号:临2011-008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执行裁定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做出的(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号《执行裁定书》、(2011)沪二中执字第382号《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法院对本公司的“执行裁定”是因公司于2005年分别两次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藏北路支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所造成的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被担保单位: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2、保证担保单位: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4、担保期限:6个月
5、贷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
6、担保金额:人民币共计:5000万元(2005年3月分别两次担保2500万元)
三、《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
被执行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偿付期内利息人民币296,000元及自2005年9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人民币264,42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2,6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653,120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2011)沪二中执字第382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
被执行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偿付期内利息人民币292,523.26元及自2005年9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人民币264,42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2,696.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649,639.78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诉讼的相关情况详见刊登在2010年4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的本公司临2010-007号公告。
四、法院执行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复华高新技术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3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冻结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司持有的股权。冻结期限:2011年7月19日——2013年7月18日。
2、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克虏伯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3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冻结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司持有的股权。冻结期限:2011年7月19日——2013年7月18日。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书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在起诉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时,已查封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1.5亿股权及其他财产,因此本次公告的执行情况目前尚未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七、备查文件:
1、(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号《执行裁定书》;
2、(2011)沪二中执字第382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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