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执字第96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全彬、邓瑞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09)南商初字第713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全彬名下的位于胶
(2010)南执字第96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全彬、邓瑞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09)南商初字第713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全彬名下的位于胶南市珠海三区青年楼4单元402室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我院于2010年8月24日委托青岛世诚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2011年4月15日举行拍卖会,买受人张坤梅以40万元的最高价格成交。我院作出的(2010)南执字第96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一、胶南市珠海三区青年楼4单元402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坤梅所有。胶南市珠海三区青年楼4单元402室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坤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坤梅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全彬、邓瑞英拒绝提交其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私字第66664号”房产证原件及“南房抵私字第38268号”抵押证。为保证该案的执行,需对原房产证及抵押证作废,以便办理新房产证,现公告如下:
产权人为李全彬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私字第66664号”房产证及“南房抵私字第38268号”抵押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20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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