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南执字第851-1号 夏秀波、包明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夏秀波、包明杰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南执字第85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
(2008)南执字第851-1号
夏秀波、包明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夏秀波、包明杰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南执字第85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夏秀波名下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东路8号内24号楼3单元302户房屋一处的查封。
二、座落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东路8号内24号楼3单元302户房屋归买受人康冬梅所有(身份证号:230834197211201980)。
三、将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东路8号内24号楼3单元302户房屋过户于康冬梅(身份证号:230834197211201980)名下。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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