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为获取大额借款,石某指使银行行长的弟弟李某及王某,分别冒充行长和主任,三人共设骗局:以银行担保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伪造贷款协议,骗取500万元资金。昨日,石某等三人一同站在了武汉市中院的被告席上。 案情回顾 急需大量钱
提要:为获取大额借款,石某指使银行行长的弟弟李某及王某,分别冒充行长和主任,三人共设骗局:以银行担保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伪造贷款协议,骗取500万元资金。昨日,石某等三人一同站在了武汉市中院的被告席上。
案情回顾
急需大量钱 邀人“做笼子”
被告人石某因急需大量资金,希望找到肯借款给他的人。他将想法告诉了朋友田某(另案处理)。
田某的亲戚小力(化名)(另案处理)自父亲去世后,一直跟随叔叔蔡某生活,当小力得知叔叔家里有一笔闲钱准备用于理财时,便告诉了田某。而后,田某又将此事转告石某,同时告知他,蔡某可以借款,但必须找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借出去。
2008年12月份,石某约来了朋友王某,两人在咖啡店见面。石某向他提及自己想贷款的事情,并告诉他,已经找到了肯出钱的私人老板,但对方要求要有银行作担保。石某想让王某帮忙找家银行,并承诺事成后给5%的好处费。
王某遂找到了与自己有十年交情的李某,李的哥哥是某银行行长,可以让其帮忙打听。当天晚上,王某从李某口中得知,银行不会帮个人企业贷款作担保。
想要通过正常渠道办这事很难,两人商议,能否在银行外面签担保协议。于是,他们想到请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方法。王某又联系李某,让李某冒充其哥哥汉口某银行行长,为了说服李某,王某跟他说,只要出面亮个相,不需要说什么,签个字就行了。事成后一定分他好处费,在利益诱惑下,李某便答应了。
随后,王、石二人托人制作了假的商业营业执照、虚假支行的工作证件,并私刻了银行印章。让李某冒充行长,而王某则冒充银行的主任。
“演出”很逼真 骗来五百万
2008年11月份,石某打电话告诉田某,让其告诉小力,已经联系好了汉口一家银行负责人,银行同意作担保,让小力约他叔叔来谈借款的事。随后,在小力的催促之下,蔡某夫妇决定与“银行负责人”见上一面。
2008年12月25日,由于蔡某身在国外,只能让侄子小力和妻子胡漫(化名),到该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协议。“银行主任”王某领着他们进入银行大厅以后,说“李行长”正在开会,因为行长办公室较小,请他们到银行隔壁的咖啡厅喝茶,小力一行人便到了附近的一家咖啡屋。
不久,一自称“李行长”的人来到了咖啡屋,声称:“我们银行目前可以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如有闲钱可以通过我的银行贷出去。”他还称,保证到期后还本付息,而且利息远远高于银行正常贷款利息。“李行长”和“主任”表示,可以满足胡漫等人提出的高息要求,并且保证一切风险由银行承担,但须将钱直接打入石某的账户上。经过考虑,胡漫还是在伪造的委托贷款协议上签了字。
为取得胡漫的信任,李某和王某还向他们提供了银行相关证件,石某还预先支付37.5万元利息给胡漫,卸下防备的胡漫,于当日将500万元打入石某的指定账户中。
钱到手后,石某将此款以取现、刷卡消费套现等手段转移,并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为感谢王某、田某、小力等人的帮助,石某分别给上述等人一定的好处费。
2009年1月,蔡某回国,提出想和该银行行长见一面,害怕事情暴露,石某只得再次邀约王某和李某,让他们故伎重演冒充行长和主任与蔡某见面,以稳住对方,不让其产生怀疑。
假身份曝光 嫌犯落法网
借款合同到期后,蔡某多次找石某催还借款,但石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日期。走投无路之下,以为被银行欺骗的蔡某,于2010年2月22日,将该银行告上了法院。
经法院查证:该银行并无王、李二人,真正的行长为李某的哥哥。与蔡某所签的委托贷款协议上加盖的银行的公章是私刻的,并且假行长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是假的,上面所显示的银行成立日期有误。与此同时,银行还证明,王某只是该行的一名普通客户,警方遂介入调查。
2010年4月7日,冒充行长的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石某、王某也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人员追回赃款37.5万元。
庭审现场
两被告“互咬” 光盘成焦点
昨日庭审中,石某的辩护人向法庭呈递了证据,内容是2010年1月8日王、石二人在一起吃饭时的手机录音所刻成的光盘以及据此整理出的文字记录,以及石某亲笔写下的付给王某担保手续费15万元的欠条,上面写着王某为“银行代表”。以此证明石某一直都认为王某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故没有怀疑他的身份。
而王某则辩称:自己冒充银行主任,以及伪造相关资料,都是石某所指使。
面对二人庭上“互咬”,公诉人当庭反驳:“银行代表”不能表明就是银行主任,通过当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王、石二人已经商量好需要有人冒充行长和主任,光盘的内容不能证明石某不知道王某和李某是假冒的。因此,实际上两人真实的意思应该是明知对方不是银行工作人员而让对方冒充。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的行为均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同时,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建议判处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建议对二人从轻处罚。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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