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1年3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虎都(中国)男装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汇票号码为EA/0101460256、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2日、到期日为2011年2月2日、出票人为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虎都(中国)
本院于2011年3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虎都(中国)男装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汇票号码为EA/0101460256、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2日、到期日为2011年2月2日、出票人为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虎都(中国)男装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丰民催字第1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虎都(中国)男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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