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博奇装饰布有限公司因汇票号码为GA/010600737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到期日为2011年6月27日,出票人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
申请人武汉博奇装饰布有限公司因汇票号码为GA/010600737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到期日为2011年6月27日,出票人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银行泉秀支行的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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