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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谈个人出租房屋征税

来源:成都日报 2011-05-29 11:50:06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居民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很多人都购买了商品房,并且将自己所购买的闲置住房用于出租获取租赁收入。那么,社会居民出租房屋,获得租金收入是否要交税?国家对于出租房屋税收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该如何交税?在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居民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很多人都购买了商品房,并且将自己所购买的闲置住房用于出租获取租赁收入。那么,社会居民出租房屋,获得租金收入是否要交税?国家对于出租房屋税收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该如何交税?在哪里交税?对此,昨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纳税人普遍关注的上述问题。
  一、问: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是不是一个新开征的税收?

  答:《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成地税发〔2009〕243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个别市民把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理解成一个新开征的税收。实际上,这种说法是对《办法》的误解。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不是一个新开征的税收,而是对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收的统称,地税机关过去一直在征收。

  二、问: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哪些税种?

  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税和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地方教育附加。

  三、问:既然国家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已经有规定,为什么还要制定出台《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答:《办法》不是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政策的新规定,而是我市针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流失的现象,在参照其他城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市场税收秩序,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具体措施。

  四、问: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计税方式,会不会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答:根据我市个人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的个人房屋租赁税收计税方法,体现了低税负、宽税基、严征管、惠民生的原则,我市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将上述各税种进行合并,采取综合征收率,最高为10%,最低为4%。分为4%、6%、10%三档。

  五、问:哪些情况属于个人出租房屋行为?

  答: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问: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征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

  答:计税依据是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税率: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

  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七、问: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是否有减、免税的规定?

  答: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当地政府审批:

  (一)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拆迁农户,出租房屋月租金在500元以下的;

  (二)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8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其他缴税困难的情形。

  八、问: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房屋并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个人,是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个人包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的当天。出租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九、问:纳税人应如何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申报时需要哪些资料?

  答: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纳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各区(市)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纳税人可到代征单位申报缴纳税款。

  申报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纳税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问:如果纳税人不按规定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办理纳税申报,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涉嫌构成逃税、抗税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问:成都市地税部门在如何为纳税人服务上有何举措?

  答:一是加强税法宣传 。针对群众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不了解的情况,将广泛采用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税务公开栏等进行宣传,积极开展“送税法进社区” 等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推进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探索将以税务计算机网络为媒体的信息公路,实现与公安、房管、工商、银行等部门网络实施联结的途径,以便连通和共享社会相关部门的动态信息,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横向和纵向的信息交流、协作。三是认真落实纳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以及第二、第三圈层纳税困难户的申请受理和核实力度,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审批,做好税收减免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四是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在进一步增加代征点、现场开具发票等方面给予纳税人更大的便利。方便纳税人就近、就地纳税,减少往返,提高办事效率。

  十二、问:市民申报交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具体地址以及咨询电话?

  答: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申报交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具体地址、咨询电话和主城区代征点详见附表。

  其余地区申报交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具体地址以及咨询电话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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