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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检察日报 2011-04-27 13:26:08

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维新制漆(深圳)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本公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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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审理维新制漆(深圳)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送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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