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3号 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以下财产: 1、位于北京市宣武
(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3号
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以下财产: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1、2、3、4号楼3号楼(会所)5006.48平方米[房产证号:宣其字第01821号,分摊土地1017.52平方米坐落北京市宣武区广外红居街中鑫花园二区3号楼,土地证号:京宣国用(2001出)字第00087号];
2、位于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地下室汽车位19969.57平方米[房产证号:宣其字第02030号,分摊土地3887.79平方米坐落北京市宣武区广外红居街朗琴园(中鑫花园)地下车库,土地证号:京宣国用(2002出)字第00226号]。
变卖价格:人民币8221.25万元。
变卖说明:
一、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二、应买方式: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每十日为一期,按期数先到先得。凡应买人可向本院缴交全额变卖价款,同一期内只有一个应买人的,即确定应买人为买受人,之后缴款的应买人所缴款项则由本院全额退回;同一期内有多名买受人的,买受人由本院以抽签方式决定。
三、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他款项,以及在变卖前产生的与变卖标的物相关的未缴清的费用、款项由买受人承担。
四、上述房地产按现状变卖,实际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面积为准。
五、上述房地产的变卖价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华达支行,开户名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账号:422001040017988),并在汇款单中写明交款人名称或姓名(以汇款单中写明的交款人名称或姓名确定买受人的身份)。
六、买受人交款同时,个人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注明案号:(2009)佛中法执字第372号及联系电话。
变卖事宜联系人:何溢宏、尹小娜
联系电话:0757-82630212
0757-82630314 0757-82630433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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