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青执一字第159-5号张锡善(CHANG SUCK SUN)、金汉烈(KIM HAN YEOL): 申请执行人企业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锡善 (CHANG SUCKSUN)、金汉烈(KIM HAN Y
(2009)青执一字第159-5号张锡善(CHANG SUCK SUN)、金汉烈(KIM HAN YEOL):
申请执行人企业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锡善 (CHANG SUCKSUN)、金汉烈(KIM HAN YEOL)贷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30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案,该案(2009)青民四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已评估完毕,现将评估结果向被执行人送达:
被执行人张锡善(CHANG SUCK SUN)、金汉烈(KIM HAN YEOL)所有的、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夹河苑小区20号楼3号内11户(601,带阁楼)的房产,评估价值为1115185元。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个月上述评估结果视为送达。
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执行人可对上述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拍卖措施。
特此公告
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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