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04-27 13:24:14

(2009)青执一字第159-5号张锡善(CHANG SUCK SUN)、金汉烈(KIM HAN YEOL): 申请执行人企业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锡善 (CHANG SUCKSUN)、金汉烈(KIM HAN Y

(2009)青执一字第159-5号张锡善(CHANG SUCK SUN)、金汉烈(KIM HAN YEOL):

    申请执行人企业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锡善 (CHANG SUCKSUN)、金汉烈(KIM HAN YEOL)贷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30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案,该案(2009)青民四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已评估完毕,现将评估结果向被执行人送达:

    被执行人张锡善(CHANG SUCK SUN)、金汉烈(KIM HAN YEOL)所有的、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夹河苑小区20号楼3号内11户(601,带阁楼)的房产,评估价值为1115185元。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个月上述评估结果视为送达。

    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执行人可对上述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拍卖措施。

特此公告

2011年4月18日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