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柏仁: 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对上诉人黄柏仁与被上诉人周专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一案,依法作出(2011)二中民终字第0197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本案由北京市朝阳
黄柏仁:
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对上诉人黄柏仁与被上诉人周专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一案,依法作出(2011)二中民终字第0197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现将上述裁定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
20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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