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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商家限期换发票无法律依据

来源: 桂林生活网 2011-04-27 13:16:43

前不久,市民王女士拿小票到三多路“华荣”超市开发票,没想到商家指着她手里的购物小票说:“您是在一个月前消费的,按店里的规定小票已经作废,不能再换发票了。” 了解到王女士的遭遇,记者15

    前不久,市民王女士拿小票到三多路“华荣”超市开发票,没想到商家指着她手里的购物小票说:“您是在一个月前消费的,按店里的规定小票已经作废,不能再换发票了。”

    了解到王女士的遭遇,记者15日走访市内多家超市和商场,发现这种设置期限开发票的做法非常普遍。

    但税务部门表示,商家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小票“过期”超市拒换发票

    3月2日,市民王女士受单位委托,来到市三多路“华荣”超市给住院职工买慰问品,两箱牛奶和三袋保健品,共计340元。

    结账后,王女士本想当场开好发票回去报账,但因为顾客比较多,王女士又有事在身,于是先拿着购物小票离开了,打算有时间再来。

    没想到一拖就过了一个多月,4月8日,单位财务要收报账凭据了,王女士这才想起要补开发票。可她拿着当时的购物小票来到超市时,工作人员却说:“这张小票不能再用来开发票了,因为是一个月前的,现在已经作废。”

    王女士好话说尽,可工作人员反复强调“这是超市的规定”,始终拒绝。直到有关部门出面干预,商家才为王女士开了发票。

    商家限期换发票成“潜规则”

    凭购物小票换发票是各家超市、商场的习惯做法,难道购物小票和食品、日用品一样,也有“保质期”?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

    在联达商业广场“人人乐”超市,消费者买完东西后,收银员会立即打出一张购物小票。记者拿到这样一张小票,看到小票底部有一行字,“凭此小票,一月内开具发票有效!”服务总台的工作人员说,只要小票在有效期内,就可以开具手写发票,发票的日期既可以是消费日期,也可以是开具发票的日期。

    除了“人人乐”,市内多数商场、超市的购物小票也均有“保质期”。记者向各商场收银员咨询的结果是:“梦之岛”凭购物小票换发票的期限是三个月;“南城百货”、“王城商厦”为一个月;“微笑堂”地下超市的小票换发票,则仅能在当月换取。而在依仁路和八桂两家“好又多”超市,工作人员分别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一个说拿来小票就能开发票,另一个说有一个月的期限。

    各家超市购物小票“保质期”各不相同,显然不是相关部门做出的统一规定,那么,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到底难在何处?一名超市负责人作出了解释,她说:“超市财务按月结账和交税,如果跨月开发票给会计进行财务数据统计带来麻烦,增加超市的核查成本。”

    税务部门:商家此举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商家的说法,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的工作人员指出,商家通常采用记账方式来结算税额,消费者开具过去的发票,实际上不会对其缴税和结账造成利益影响。税务人员同时指出:“商家给购物小票设置‘有效期’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该工作人员表示,本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商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就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目前市场上的普遍习惯是先不开发票,消费者如果有需要再自行找商家索取。”即便如此,工作人员强调说:“只要消费者索取了发票,商家就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没有对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时限做明确限制。商家如果以该理由拒绝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也建议消费者,购物消费最好当场向商家索取发票,保障自己权益的同时,也给他人带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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