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政发〔2010〕8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
呼政发〔2010〕8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均应属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管理范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项目建设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奖惩、发布)工作。
市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环保、卫生、统计、公安消防、人民银行部门,协同做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分为对建设单位信用信息披露和对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对建设单位信用信息披露主要以其市场良好和不良行为为依据给予的公示。对其他责任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主要以其资格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为依据给予的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质资格
1工商注册情况;
2企业资质资格情况。
(二)市场行为
1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2项目承、发包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产品质量情况;
5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
6执行国家、行业政策情况。
(三)社会信誉
1缴纳税费及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2银行信用情况;
3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4获得荣誉及奖励情况。
(四)其他相关情况
1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
2涉及影响社会稳定、民生和严重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对各方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应以法律法规许可的奖惩内容或经查实的不良行为为依据。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包外地项目,凭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区的市以上)出具的信用证明,作为评价依据。
第七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信用不良修复制度,鼓励各方主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由相关征信部门出具已完成整改证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下一年度重新评定信用等级的依据。
第八条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评定后发现信用不良行为影响受评方信用等级的,其信用等级应重新评价。
第九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按日常采集、每月汇总、等级评定三个程序进行。
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合格、信用基本合格、信用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评价内容采用分项评分累计积分方法,累计积分≥105分为信用优秀;累计积分≥95分为信用良好;累计积分≥85分为信用合格;累计积分≥70分为信用基本合格;累计积分<70分为信用不合格。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建立档案、数据库和信息发布平台,逐步完善网络评价系统。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管理,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同时向受评方颁发“信用等级证书”或“信用等级牌匾”。“信用等级牌匾”可以悬挂在企业经营场所。信用等级评价公布结果和“信用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在评价结果公示期间,受评方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六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方面与本市企业同等对待,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信用优秀企业,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
1招投标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2当年内免于资质抽检;
3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及增项;
4企业在评优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信用良好企业,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
1招投标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2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及增项;
3企业在评优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信用合格企业,按规范要求进行监管。
(四)信用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接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不得参加政府和行业各项评优活动。
(五)信用不合格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其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发生不良行为,将对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建设法规教育培训,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综合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0分,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一)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骗取证照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三)在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两起以上一般事故,不按法定程序处理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偷、逃、抗税或者逃、废银行债务的;
(六)经核实存在侵害他人利益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八)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和对其不良行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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