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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领购税务发票有新规

来源:人民网 2011-03-31 13:40:35

来自乌鲁木齐地税局的消息,近日乌鲁木齐领购发票的手续和办理都有了新的规定。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发票领购申请、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

    来自乌鲁木齐地税局的消息,近日乌鲁木齐领购发票的手续和办理都有了新的规定。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发票领购申请、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为其发放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并在税务管理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审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主管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并及时按规定时间缴销发票;随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先征收税款,再为其开具发票。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还可到经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授权委托的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未按规定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缴销发票、存放发票、保管发票、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情况,对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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