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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1-03-30 10:25:27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多元的特点。作为纠纷解决部门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越来越艰巨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多元的特点。作为纠纷解决部门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单纯依靠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同时,当事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信用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在诉讼中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建立诉讼诚信体系,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约作用,对于惩戒、制裁失信、背信行为,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缓解审判工作压力,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深入发展,进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建立诉讼诚信体系的重要意义

    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诉讼诚信体系”是指法院以执行环节为枢纽,以诉讼、执行程序中掌握的诚信信息为基础,主动在法院内外广泛收集、整理、分析、运用涉及诉讼当事人、被执行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起完备的诉讼诚信信息库。在此基础上,以诉讼诚信调度中心为平台,对外加强与社会征信体系的对接,对内向立案、审判、信访等各环节延伸,对上进行信息传输,从而实现诚信信息交换的内外、上下良性循环,最终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一)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实守信是单位和个人立足社会的保证,也是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经纳入党的治国方略,诉讼诚信体系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组成部分,因其诉讼主体广泛、诚信信息收集方便等特性,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应引起足够重视。社会自治能力的形成,是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实现这一目标,依赖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全面建立。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对守信者进行鼓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可以督促民众自觉遵守基本社会道德和行为准则,从而节省社会管理成本,提升社会管理效能。

    (二)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是提升司法工作水平的重要平台。当前,有些当事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员信用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工作的开展。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的当事人通过到处上访,给法官施压;有的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活动不配合,甚至提供伪证、假证,给法官查明案件真相制造障碍;有的当事人案件一进门,就企图利用各种不正当关系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等,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带来了阻碍和压力。建立完善诉讼诚信体系,可以有效消除这些不利因素,进而提升司法水平。

    (三)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执行难”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所产生的复杂社会问题。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力量难以有效解决。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认识到凝聚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的必要性。去年7月20日,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上而下普遍建立了执行联动、执行威慑等执行工作机制。但是在实践中,法院与社会力量联动解决“执行难”,大多局限于个案执行中的协作配合,仅仅是“头痛治头,脚痛治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可以扩大法院与相关部门、单位协作化解“执行难”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院与社会诚信信息的良性互动;可以通过诉讼诚信提示、承诺等方式,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识到不诚信参与诉讼的不利后果,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对解决“执行难”起到有效的预防和警戒作用。

    (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推动力量。通过加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实现法院与全市社会诚信监管部门征信系统充分对接,可以有力制裁当事人的失信行为,大大提升失信成本,从而进一步挤压不守信当事人的生活、生存空间,督促其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最终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形成。以诚取信万事和,依法循规百业兴。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也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二、狠抓措施落实,深入扎实地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一要充分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为推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司法支撑。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对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这个体系建设覆盖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立、审、执审判流程环节,也包括信访、鉴定、评估、拍卖、网络舆情等方面。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过执法办案熟悉和掌握社会各类群体的诚信信息,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独特的司法优势。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行使管理、指导、监督职能,集中汇集、分析、运用诉讼各环节流转下来的诚信信息,把握好诉讼诚信信息的流转节点,实现紧密衔接,保证体系有序运转。

    二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健全完善有序运转的工作机制。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社会诚信监管部门要坚持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的原则,依法、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强化相互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积极推动部门之间实现有机衔接,加强法院与公安、税务、工商、国土、住建、司法、金融等机关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会签文件,建立协作小组,共同构成功能相济、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推进工作开展。对那些依靠一个部门、一个系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组织各有关主体进行会商,制定相应方案,共同进行解决。

    三要坚持规范推进、系统构建,确保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不是简单地对诉讼诚信信息的收集与汇总,还包括对诉讼诚信信息的筛选、分析与运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既要不断健全完善诚信信息征集、分析和应用机制,又要增强整体推进意识,促进信息征集、分析、运用的相互融合,建立一个功能完备、衔接有序、运转顺畅的系统体系。要全面加强诉讼诚信体系规范化建设,主动征集工作中发现的诉讼失信信息,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丰富的原始数据;在诚信信息分析中,对征集的各类诚信信息进行认真整理、筛选和分析,不断完善诉讼诚信信息库,为诉讼诚信信息的有效运用提供基础;在诚信信息运用中,以诉讼诚信调度中心为枢纽,不断完善对外、对内、对上三个循环系统,实现诉讼诚信信息的循环利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目前还处于初创阶段,有大量工作需要去探索、实践。诉讼诚信体系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诚信监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协同、支持与配合。人民法院要把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党委领导、法院主导、部门参与、社会协同、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透明高效的组织领导和监管体制,是诉讼诚信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成立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作小组,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要将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纳入工作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要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要加强信息应用。建设的目的在于应用。要不断完善人民法院与社会诚信监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促进诉讼诚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诉讼诚信调度中心这个平台,对征信形成的企业、个人以及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要积极主动地向社会诚信监管部门披露,实现诚信信息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提示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共同防范经营风险。对重大失信行为和重点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对失信企业或个人的贷款融资、注册新公司、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行为进行提示或干预,全面挤压失信者的空间。

    三要加强督查考核。完备的规章制度和督促检查,是诉讼诚信体系健康发展的保障。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督导检查,并把督查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对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领导不到位,机制不健全,工作不主动,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把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纳入年终工作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要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各界了解诉讼诚信体系,参与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同时,要通过合适的渠道积极披露失信行为和重点案件,强化诉讼诚信体系的威慑作用。要把诚信诉讼作为行政指导、干部职工培训、学法普法的重要内容,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全面营造诚信诉讼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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