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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推招投标诚信证明 对政府采购"潜规则"宣战

来源:东方网 2011-03-22 17:08:33

前不久,在闸北区举行的一次政府采购会上,有人向某单位一名中层负责干部送“小意思”,被严词拒绝。那位干部说:“这个钱不能收,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廉政信用证明书,你不要害我,也不

  前不久,在闸北区举行的一次政府采购会上,有人向某单位一名中层负责干部送“小意思”,被严词拒绝。那位干部说:“这个钱不能收,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廉政信用证明书,你不要害我,也不要害你自己。”

  今年来,闸北区检察院推出政府采购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在全区政府采购领域,以防止和降低职务犯罪发案率为目标,对政府采购领域“潜规则”全面宣战。

  政府采购领域贿赂多发

  2010年7月,闸北区检察院办理了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环卫管理科科长洪某受贿案。洪在担任环卫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环卫特种车辆的采购、管理、更新、维修的职务便利,在与供货商的业务往来过程中,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余元。值得深思的是,就在同一岗位上,4年前,洪的前任也由于同样的原因触犯法律。

  政府采购领域贿赂犯罪易发多发。以闸北区检察院近年来查办案件数量为例,在2007至2009年的三年间,共查处政府采购环节发生的贿赂职务犯罪案件13件14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19.7%和19.4%;而从同期受理的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举报情况来看,共有25件。

  贿赂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其表现形式为以公权力换取个人私利。因此,贿赂犯罪直接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使公权力异化为犯罪分子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

  百家单位试行廉政准入

  闸北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针对这些现象,通过一系列调研论证认为,与其在发生腐败问题和职务犯罪之后,不惜耗费高昂的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被动应战,不如在事发之前主动出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这是一项新型的社会管理机制,可对职务犯罪,尤其是对行贿受贿犯罪防患于未然。

  所谓政府采购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是指以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为依托,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参与其他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三年以内无行贿犯罪记录之诚信证明的工作制度及其配套措施。

  去年底,闸北区政府下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试行诚信证明制度的通知》,并于2011年1月1日试行。目前文件已下发全区近100家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有效推动制度的实施。根据这一文件,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审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具备最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的资格条件。这一证明文书由检察机关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如果证明文书显示最近三年内供应商存在行贿犯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到目前为止,全区已有86家单位开具了最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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