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公寓管理公司董事长杨某,为谋私利,先后两次利用公司销售楼盘之机,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住房贷款3500余万元。昨日,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经查,2006年12月,杨某所在公司取得一家楼盘的销售权。在该楼盘销售期间,
武汉某公寓管理公司董事长杨某,为谋私利,先后两次利用公司销售楼盘之机,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住房贷款3500余万元。昨日,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经查,2006年12月,杨某所在公司取得一家楼盘的销售权。在该楼盘销售期间,杨某在明知该楼盘已被查封,无法正常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下,仍冒用他人名义,分别与房地产公司及银行签订1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向银行提供了伪造的贷款证明资料。
为了使银行放松审查,杨某还贿赂银行客户经理李某(另案处理),在李某帮助之下,杨某骗取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共920万元。
2007年3月,杨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他愿意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商品房。后该公司和杨某所在的某公寓管理公司签订19套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楼盘已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无法再次正常办理贷款。为了获取资金买房,杨某故伎重施,又采取冒用他人名义方式,分别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武汉某银行签订26份购房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并再次伪造相关资料,以及贿赂该行客户经理李某,共骗取该支行26笔个人住房贷款,共计人民币2652万元。
至2008年9月1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昨日庭上,公诉人指出,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杨某刑事责任。杨某则声称,他在本案中的行为并不是以个人之名,而是以整个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应属公司行为,其个人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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