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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卿朝:银行须诚信 消费者须重视违约条款

来源:搜房网 2011-03-16 13:32:53

各地新版限购令推出后,因签订合同而无法获得贷款、因纳税年限不达标而无法购房、因已有房产而无法新购住房等房产纠纷事件居高不下,甚至一时间假离婚风靡全城。眼下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纠纷问题日益突出,恰逢3.15将至,购房者更应提高个人权益保护

    各地新版限购令推出后,因签订合同而无法获得贷款、因纳税年限不达标而无法购房、因已有房产而无法新购住房等房产纠纷事件居高不下,甚至一时间假离婚风靡全城。眼下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纠纷问题日益突出,恰逢3.15将至,购房者更应提高个人权益保护意识。

    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消费和民生”,充分认识消费与民主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篡改规划等不平等现象严重损害购房者利益,购房作为一宗大额消费,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一部分,在变局之下,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最近有报道由于近期银行信贷额度紧张,导致不少银行年后无法向客户发放房贷,甚至出现部分银行提高此前承诺利率折扣的“反价”现象。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谭卿朝律师认为,银行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单方变更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如果存在“反价”现象,消费者如果要维权,可以向银行监管机构银监局投诉,要求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追究银行的违约责任。

    在广州“新国八条”出台之后,有些购房者或因为纳税年限不足一年,纳税年限不达标而没有办法购房,或者因为限购的问题,交了定金但是不能购买房屋等等,由此产生很多纠纷。

    谭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如果卖方与买方在合同中有诸如“因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无法获得足额银行贷款,本合同自动解除,有关定金返还,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则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约定情形,买方根据该约定可以主张免责。如果卖方与买方没有类此约定,则按法定原则处理。但是,我国目前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有的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有的主张适用情势变更条款。但是是否能够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争议很大。所以,消费者要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的办法是提前做出约定,特别注意违约条款和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对可能出现的免责情形在合同中详细规定,这样就可以占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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