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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帮消费者打“苏丹红”官司吗

来源:维权网 2011-03-14 16:38:18

肯德基“涉红”后,消费者欲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但是就如何向肯德基索赔,大家各有见解,如果凭借消费凭证起诉索赔,可能只有部分有收据或发票的消费者能举证,大量受害的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   面对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肯德基“涉红”后,消费者欲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但是就如何向肯德基索赔,大家各有见解,如果凭借消费凭证起诉索赔,可能只有部分有收据或发票的消费者能举证,大量受害的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

  面对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一个公共利益组织或国家机关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公益诉讼是一种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在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可以提出上诉。虽然我国没有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限制社会团体担任代理人的规定,所以,一些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或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完全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一些带有公益目的的诉讼,减少这些案件当事人的诉累和节省司法资源,并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不过笔者认为如果人民检察院能提起诉讼将更为有利。

  其一,检察院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具有一定的利益代表性和权威性,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同时,由于是人数不特定的代表诉讼,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协助对经营者的账簿进行审查,核实具体销售数额作为证据,以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其诉讼所得赔偿,消费者可以凭借消费凭证领取法院判决规定的个人应得数额或者受损花费的数额,对于没有凭据认领的款项留下用于公益事业。

  其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众利益、社会利益遭受损害,有义务提起诉讼。而且,由于市场经济中有许多“搭便车”的现象,如果是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将导致经济上和精力上的诉累,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不怕“搭便车”现象的发生。

  其三,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有判例支持,那就是2001年的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诉范某的环境污染案(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如果这种设想能够成功,不但让广大消费者得以便捷索赔,而且将为以后诸如“霸王条款”等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侵权诉讼开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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