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鞍山市地税系统将对全市范围内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专项检查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鞍山市地税系统将对全市范围内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先行开展税收自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税收自查的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纳税人,建筑安装、广告、药品生产及经销行业的纳税人,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具体界定范围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
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
(二)建筑安装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
(三)药品生产及经销行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纳税人。
(四)广告业
自查对象为从事经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的纳税人。
(五)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
不论是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还是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事项,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与个人,均列入本次自查的范围。
(六)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具体是指近三年未接受地方税务部门检查且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二、自查年度
自查对象对2008年至2010年三个年度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查,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要在2011年3月20日前,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铁东区、铁西区行政区域内和直属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到第一稽查局,立山区、千山区行政区域内和开发区分局、风景区(达道湾)分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到第二稽查局,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纳税人分别到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报送《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经上述稽查机构确认后,按照要求及时补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同时将税费缴款书复印件交由上述税务稽查机构留存。
四、专项检查
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从2011年4月1日起,省、市、县地税局稽查局将对有疑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税收自查情况确认表》在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asds.gov.cn)上同时公告,纳税人登录该网站进行查询并下载。同时也可以到上述税务稽查机构或所属征管分局申报大厅索取。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5甲-1号 电话:5669021 5669022 5669023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15-8号 电话:5590009 5590011
海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地址:海城市铁西经济开发区黄河大街 电话:3153009 3153010
台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地址:台安县台安镇繁荣南街 电话:4842530 4826311 4826312
岫岩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站前大街 电话:7818047 7818022 7818016 7818027
特此通告。
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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