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30号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超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高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
(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30号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超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高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超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80万元及利息、罚金(利息及罚金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应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罚金按照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高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高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超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件受理费1342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超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高峰共同负担13400元,原告负担23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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