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南京恒瑞皮件装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涉案抵押的财产进行委托拍卖,但经过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
南京市江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南京恒瑞皮件装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涉案抵押的财产进行委托拍卖,但经过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涉案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南京恒瑞皮件装具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纬二路以北的房产及土地,总建筑面积4070.14平方米,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1065.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无),土地使用权证号:宁江国用(2007)第00698号]。
二、变卖价格:1346.3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1年2月14日(2009)江宁执字第3804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并在变卖期限截止前,将应买保证金人民币538520元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申请。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在签署“应买确认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竞价方式确定应买人;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位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联系人:汤纯旺、邹春军 联系电话:025-83523817 传真电话:025-83523817
汇款账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诉讼费, 开户行:南京市农行竹山路支行,账户:03325130401040001367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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