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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信用辽宁网 2011-02-20 14:05:18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辽宁省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规则》已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辽宁省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规则 为了深入贯彻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辽宁省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规则》已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辽宁省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规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的工作部署,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和对外整体形象,发挥失信惩戒机制作用,规范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程序,努力营造“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工作规则如下。

一、典型失信案件的报送制度

典型失信案件是指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失信事实清楚,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的失信案件。包括以下三类失信案件:政府失信案件;企业失信案件;个人失信案件。

(一)典型失信案件的选择范围

  典型政府失信案件的选择范围:政府及政府部门政策朝令夕改,不兑现承诺的失信案件;政府及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失信于外地投资商的失信案件;政府及政府部门越权定价、超标准收费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案件;政府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案件;以及政府部门损害百姓利益、行政不作为等严重破坏我省政府公信力及对外形象,且失信事实清楚,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的政府失信案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中央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政府的政策无法实施,或者可以实施但可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不列为政府失信行为。

典型企业和个人失信案件的选择范围:严重侵害外地来我省投资客商、合作者利益;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环境污染,坑农害农,侵害职工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集资,逃废银行债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制售假保单,偷逃骗税等行为以及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相关失信案件。且失信事实清楚、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和时效性,且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或司法程序,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或相关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典型失信案件;或没有进行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或正在处罚和判决过程中,但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和我省对外形象,失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失信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的企业及个人典型失信案件。

  (二)典型失信案件报送材料主要内容

  1.根据所报送的典型失信案件类型(政府、企业、个人),分别填写《典型失信案件报表》。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由报送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2.提供典型失信案件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政府失信案件书面材料包括:一是报送案件的主要失信事实认定材料;二是对案件失信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深入剖析;三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企业和个人失信案件书面材料包括:一是报送案件的主要失信认定材料;二是企业对部门处罚意见或限期整改决定下达后的处理和整改态度;三是对案件失信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深入剖析(相似案件可统一剖析);四是部门最终处罚决定或意见,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提供典型失信案件的佐证材料:政府失信案件佐证材料;企业和个人失信案件佐证材料包括部门行政处罚意见书(裁定书)、法院判决书、案件处理过程中下达的警示通知书、整改书、案件中涉及企业或个人的承诺书及能够体现失信行为的佐证材料。

  (三)典型失信案件材料报送部门及时间要求

  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统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安监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等45个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典型失信案件的报送工作。省委政法委等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失信案件的调查核实及报送工作。省监察厅配合省信用办负责对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述政府、企业、个人典型失信案件报送时间为每季度前10日,以报表和文字材料形式报送省信用办。若无典型失信案件,也请在报表上加盖公章报省信用办。

二、典型失信案件材料初审

  省信用办负责接收整理各部门报送的典型失信案件材料,并按报送的要求对材料的内容进行初审。审核的主要方面包括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及报送材料内容是否合乎要求。省信用办对各部门报送案件材料初审结束后,将统一报请法律咨询评估小组会议进行法律评估。

三、典型失信案件法律评估

  省信用办会同省法学会组织召开法律咨询评估小组会议,对省信用办提交的拟曝光典型失信案件材料进行审议。法律咨询评估小组组成人员由省法学会在省法学法律专家人才库中选派,法律咨询评估小组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失信事实是否准确、过程是否清晰;案件法定事实是否成立;案件是否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案件失信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及后果。省信用办根据法律咨询评估小组出具的法律评估意见,确定拟曝光典型失信案件名单。

四、确定曝光典型失信案件名单

  (一)省信用办将确定的拟曝光典型失信案件名单及省法学会出具的法律评估意见统一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法律咨询评估小组确定的拟曝光的典型失信案件名单,并确定公开曝光的典型失信案件名单。

五、曝光公示

  由省信用办牵头组织协调曝光公示工作,省委宣传部配合省信用办做好曝光宣传工作,报送典型失信案件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曝光文字材料。

  (一)在辽宁日报、辽宁广播电视台以及曝光案例所在城市等主要媒体公布被曝光案件名单。辽宁日报等平面媒体采取专家访谈、企业家访谈等形式对典型失信案件展开深刻剖析,以儆效尤,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结合不同案例的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失信案例,组织省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制作专题节目并予播放。

  (三)在“信用辽宁网”、“民心网”和“东北新闻网”建立典型失信案件曝光栏,对典型失信案件失信行为按国际惯例时限在网上公示。

  (四)举办失信曝光活动警示教育展览。

(五)建立典型失信案件记录档案,统一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

六、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省信用办将协调相关部门对被曝光失信案件中涉及的政府及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并将被曝光案件的整改结果也相应在各主要媒体予以公布,使失信者引以为戒,改正错误。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省信用办作为牵头单位做好督促、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工作程序化、法制化。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处理的案件要符合法律程序,保证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的严肃性。

  (三)落实分工和责任。各部门要把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分解细化,明确具体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目标,确保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通报制度。为做好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工作,省信用办每半年将各部门报送的案件及被曝光的典型失信案件情况进行统计,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向各部门通报,对于工作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各主要新闻媒体主动将群众社会反映、实际跟踪调查、有关部门提供等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及时提供省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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