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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加强全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来源:信用辽宁网 2011-02-20 14:01:53

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辽宁省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09]54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加

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辽宁省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09]54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加强对全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有效运作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保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对于全省信用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我省存在信用评估、评级市场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急需加强对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以保证全省“信用辽宁”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政策协调、标准制定、市场培育及监管等工作。信用评估、评级机构的运作应按照市场机制来进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经济实体。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的信用评估、评级机构,需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1021号)要求履行备案手续,方可开展信用评估、评价业务工作。对于已经备案的评级机构所进行的信用评估、评价工作,省、市信用主管部门要全面监管,对业绩良好的信用评估、评级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和业务推荐。

四、已备案的省内信用评估、评级机构,须经同级信用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方可在有关的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政府贴息、政府补助、项目审批、发行债券、企业上市等活动中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价工作。信用评估、评价收费指导性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五、省内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出具的各类、各行业信用报告、信用评比等相关信用评级结果,需要报省信用主管部门进行第三方规范性审查,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对外公布和使用。

六、信用评估、评级机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报省、市信用主管部门备案。省信用主管部门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级信用管理师进行年度专业资质认证,保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健康发展。

七、目前尚未备案的省内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到省、市信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时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情况等材料。

八、对于省内从事金融系统信用评价工作的信用评估、评级机构的监管,依照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九、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信用评估、评级机构,省、市信用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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