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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网络 2011-01-23 14:51:21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市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信用信息应用规则。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市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信用信息应用规则。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沈阳市作为辽宁省信用体系建设四个试点城市之一,近几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建设的总体要求,在规范信用制度、搭建信用信息平台、整合信用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和实践,并收到显著成效,但与国内一些先进城市和地区相比,进展仍然相对迟缓,尤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资源共享方面差距较大。
  截止2009年底,在沈阳市注册的内资企业已经达到107300余家,外资企业4200余家,个体工商户161700余家。企业是全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为沈阳市经济社会进步提供了源动力,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拖欠贷款、税费,不信守合同,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支持,沈阳市信用信息开放程度一直较低,部门间的信用数据系统相互封闭,信用信息屏蔽和垄断情况比较严重,行政机关之间不能进行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更难于查询到所需信用信息,使得个别企业或许在某领域已经“臭名昭著”却能在另一领域被作为先进典型大肆褒奖。这种状况,不仅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也对政府信用监控系统形成严重制肘,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市经济环境优化发展的整体布局。
  鉴于此,市信用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了《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

  二、《管理办法》内容框架

  《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借鉴了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在起草和审定过程中分两次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调整完善。
  《管理办法》共分为20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公布和使用、信用信息管理和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内容,在明确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过程中各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行政机关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增强了该《管理办法》的实用性,促进了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三、《管理办法》实施意义

  当前正值全市“调结构、优环境、惠民生”,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期,“信用沈阳”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进展顺利,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沈阳经济社会形势在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必然面临更加复杂、艰巨的历史考验,《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全面加快“信用沈阳”建设,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1.《管理办法》是以《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信用沈阳”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加以调整完善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2.《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信用沈阳”的具体体现,对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信息管理、法律责任等各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符合我市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际,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将会发挥其重要推动作用。
  3.《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解决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尤其是企业信用建设过程当中立法缺位的突出问题,从而有利于今后我市相关法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够从制度上突破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面临的“瓶颈”,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更上一个新台阶。
  下一步,在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保障《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的同时,市信用办将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就我市政府和个人信用立法进行深入调研,完善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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