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1月5日裁定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并指定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
本院根据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1月5日裁定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并指定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湘潭市河东大道市房产局;邮政编码:411101;联系电话:0731—58297066;联系人:匡继美)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1年4月20日上午十时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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