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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11-01-12 14:05:32

公 告   (2011)武民商破字第2号   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了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1年1月5日依法裁定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破产还债。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有关对武汉市武汉化工厂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解

公 告

  (2011)武民商破字第2号

  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了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1年1月5日依法裁定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破产还债。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有关对武汉市武汉化工厂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解除,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受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有关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扣押、查封、处置。

  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的财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有关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的财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指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为武汉市武汉化工厂破产财产管理人。

  管理人地址:武汉市汉口南京路113号。

  联系电话:027-82838786,027-82814252;邮编:430021。

  联系人:陈秋香

  本院将于2011年4月12日召开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另行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武民商破字第4号

  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国营江北铸造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1年1月5日依法裁定国营江北铸造厂破产还债。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有关对国营江北铸造厂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解除,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国营江北铸造厂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受国营江北铸造厂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国营江北铸造厂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有关国营江北铸造厂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扣押、查封、处置。

  国营江北铸造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国营江北铸造厂的财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有关国营江北铸造厂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国营江北铸造厂的财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指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为国营江北铸造厂破产财产管理人。

  管理人地址:武汉市汉口南京路113号。

  联系电话:027-82838786 027-82814252;邮编:430014

  联系人:何亨杰。

  本院将于2011年4月14日召开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另行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2011)南民破字第01号

  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了武汉一面粉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1年1月5日依法裁定武汉一面粉厂破产还债。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有关对武汉一面粉厂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解除,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武汉一面粉厂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受武汉一面粉厂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武汉一面粉厂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有关武汉一面粉厂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扣押、查封、处置。

  武汉一面粉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汉一面粉厂的财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有关武汉一面粉厂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武汉一面粉厂的财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指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为武汉一面粉厂破产财产管理人。

  管理人地址:武汉市汉口南京路113号。

  联系电话:027-82838786 027-82814252 邮编:430014

  联系人:何学琴

  本院将于2011年4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同时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址另行通知。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1)武民商破字第1号

  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了武汉市武汉绒布印染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1年1月5日依法裁定武汉市武汉绒布印染厂破产还债。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有关对武汉市武汉绒布印染厂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解除,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武汉市武汉绒布印染厂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受武汉市武汉绒布印染厂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武汉市武汉绒布印染厂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有关武汉市武汉绒布印染厂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扣押、查封、处置。

  武汉市武汉绒布印染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汉市武汉绒布印染厂的财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有关武汉市武汉绒布印染厂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武汉市武汉绒布印染厂的财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指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为武汉市武汉绒布印染厂破产财产管理人。

  管理人地址:武汉市汉口南京路113号。

  联系电话:027-82838786 027-82814252 邮编:430014

  联系人:江晓红

  本院将于2011年4月11日召开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址另行通知。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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