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执字第94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庄伟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09)南民初字第20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庄伟谦抵押的位于胶州市春场街124号的房屋进行评估
(2010)南执字第94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庄伟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09)南民初字第20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庄伟谦抵押的位于胶州市春场街124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我院于2010年9月27日委托山东国储拍卖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 2010年10月15日举行拍卖会,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2010年11月9日举行第二次拍卖会,买受人于志颖以22万元的最高价格成交。我院作出的(2010)南执字第94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一、青岛胶州市春场街124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于志颖。青岛胶州市春场街124号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于志颖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于志颖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庄伟谦拒绝提交庄伟谦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胶私改字第50955号”房产证原件。为保证该案的执行,需对原房产证作废,以便办理新房产证,现公告如下:
产权人为庄伟谦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胶私改字第50955号”房产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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