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法院推新举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可分期交
来源:法制日报
2010-12-31 10:39:14
今后,在法院打官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再不用为了交不上等额担保而烦恼。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加强诉前财产保全新规已正式实施,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只需根据情况交付保全财产10%至30%的
今后,在法院打官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再不用为了交不上等额担保而烦恼。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加强诉前财产保全新规已正式实施,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只需根据情况交付保全财产10%至30%的担保,其余部分30日内补齐即可。
据朝阳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同时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要提供与保全财产等额的担保。在这样的条件下,很多大标的额案件,或原告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案件,往往因原告方无力支付担保金而难以获准诉前财产保全,从而给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留有可乘之机,也为日后判决的执行埋下隐患。
为此,朝阳法院从2005年10月31日起,试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分期支付担保的制度。此项新规定虽仍以全额担保为原则,但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只需提供相当于被保全财产10%至30%的担保,法院即可启动保全程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但同时,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内,补齐已交担保数额与全部保全数额的差额,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朝阳法院发现,在控制被申请人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更容易达成和解,化解矛盾。此外,该项制度的实行,也对如交通肇事等类型案件的执结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据统计,这项制度从2005年10月31日试运行至去年年底,已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431件,保全金额达到1.35亿元。在这些案件中,未进入诉讼程序即诉前和解的105件,诉讼中和解的49件,两项合计占全部保全案件的36%,还有8件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和解。
堵住可能出现的空子也是司法公正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等额的担保,这个“等额担保”费对于不少案件中本来就处于窘境的当事人,比如农民工来讲,是无力承受的。一些恶意当事人就利用这个机会,在诉讼开始就偷偷转移财产,造成一些当事人即使日后胜诉,也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而使判决书变成法律白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了变通,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诉前保全担保分期交纳措施,不仅有利于防止新“老赖”的出现,更有利于法律判决的执行,为公正审判、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举,在一定意义上使诉前保全成为可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措施,更能体现立法本意。
通过此举,法院能够更快地依法实际控制被申请人财产,堵住了一个可能出现的法律空子,使那些想规避法律的人失去一个机会,恰恰又促使很多本来无机会和解的案件多了和解解决的机会,真可谓一石多鸟。
法律规定有时是原则的,甚至是冰冷的,但是司法者应当有人文底蕴,不是机械的办案机器。我们认为,朝阳法院这一举措是在坚持不突破现有法律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基于司法为民、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理念基础上而出台的,在目前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具有示范意义。
相关链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新规定部分内容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为冻结机动车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其担保数额最低限额为保全财产数额的10%;
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土地、机动车辆、库存货物、办公设备、生产设备及其他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担保数额最低限额为保全财产数额的10%至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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