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9月12日电(贾维中方向红)记者昨日获悉,永康市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具体规定》,以制度的形式确定,经济困难的群众申请财产保全可免担保,从而使经济困难的群众可以避免因无力提供担保而失去实现权利的机会,使司法救助得到
中新浙江网9月12日电(贾维中方向红)记者昨日获悉,永康市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具体规定》,以制度的形式确定,经济困难的群众申请财产保全可免担保,从而使经济困难的群众可以避免因无力提供担保而失去实现权利的机会,使司法救助得到更全面的诠释和扩展。
申请财产保全是防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最终实现的有效途径。但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提供担保往往成为经济困难群众一道迈不过的门槛。针对这一情形,永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具体规定》中规定:除查封扣押鲜活不宜长期保存物品、股票、期户合约帐户等外,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遭受伤害的受害人以及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等,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申请财产保全可免担保。
为使财产保全担保更具便利性、规范性,永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具体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设置了不同标准的担保方式和担保数额。变单一的担保金担保为保证金、实物、权利凭证、信誉担保并用。并区别保全物品的种类、保全物的风险性等,规定了四种标准比率的担保数额。既体现了财产保全的严肃性,又降低了小风险财产保全的担保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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