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市 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公告(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533号 王仁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据此,依照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公告
(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533号
王仁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王仁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本金人民币7451.53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342.14元,滞纳金人民币1495.73元,合计人民币10289.40元。如果王仁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元,由王仁祥负担。该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已预交,由王仁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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