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民初字第2785号 朱宗涛: 本院受理沈成兰诉你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民初字第2785号
朱宗涛:
本院受理沈成兰诉你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0)杭萧民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沈成兰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9362.6元,此损失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沈成兰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朱宗涛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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