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商初字第2424号 杭州银超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三洋锻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银超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商初字第2424号
杭州银超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三洋锻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银超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0)杭萧商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银超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鞍山市三洋锻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价款134 4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776元,合计141 226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被告杭州银超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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