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法院公告瓜商初字第545号:许培玉

来源:网络 2010-12-26 17:48:35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公告(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545号  许培玉:   本院受理原告翁明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公告
(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545号
  许培玉:

  本院受理原告翁明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许培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翁明明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7753.42元,合计人民币217753.42元。如许培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6元,由许培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6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