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872号 苏祝祥: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娟与被告苏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872号
苏祝祥: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娟与被告苏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苏祝祥返还陈小娟借款200 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09年8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息。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苏祝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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