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法院公告义商初字第729号:何军

来源:网络 2010-12-26 17:47:02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729号   何军:   本院受理原告巫开东诉被告许国峰、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729号
  何军:

  本院受理原告巫开东诉被告许国峰、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许国峰归还巫开东借款20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计26 000元,此款限许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何军对许国峰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许国峰、何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许国峰负担,由何军负连带责任。 此款巫开东同意徐国峰在支付案款时一并向其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