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795号 倪海清、许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顺友诉被告倪海清、许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795号
倪海清、许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顺友诉被告倪海清、许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倪海清归还张顺友借款25 000元,并赔偿自2009年3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86%计算的利息损失,此款限倪海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许小利对倪海清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倪海清、许小利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由倪海清负担,由许小利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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