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民初字第3092号 江冲: 本院受理原告常井明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浦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民初字第3092号
江冲:
本院受理原告常井明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浦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萧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浦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常井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59 914.39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常井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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