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846号 周建根: 本院受理原告高六一诉被告周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846号
周建根:
本院受理原告高六一诉被告周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周建根返还高六一借款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2 685.2元,合计142 685.2元,上述款项限周建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周建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周建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4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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