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554号 楼益中: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铭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楼益中,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554号
楼益中: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铭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楼益中,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55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汇铭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7元,减半收取2663.5元,由浙江汇铭钢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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