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民初字第4534号 杭州银超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火强诉被告杭州银超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民初字第4534号
杭州银超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火强诉被告杭州银超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潘火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杭州银超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 000元,及2010年11月5日至租期实际结束之日止按每年120 000元计算的租金;支付水电费16 003.90元;并立即偿付经济损失50 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2月17日13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3法庭,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迪明、人民陪审员徐士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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