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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商初字第3440号:邵国海、华阿渭(伟)、杨司要

来源:网络 2010-12-26 17:41:3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商初字第3440号   邵国海、华阿渭(伟)、杨司要:   本院受理原告高炎诉被告邵国海、华阿渭(伟)、杨司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商初字第3440号

  邵国海、华阿渭(伟)、杨司要:

  本院受理原告高炎诉被告邵国海、华阿渭(伟)、杨司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高炎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5 935.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3月14日上午8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依法由审判员郭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培生、潘素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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