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商初字第3440号 邵国海、华阿渭(伟)、杨司要: 本院受理原告高炎诉被告邵国海、华阿渭(伟)、杨司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商初字第3440号
邵国海、华阿渭(伟)、杨司要:
本院受理原告高炎诉被告邵国海、华阿渭(伟)、杨司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高炎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5 935.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3月14日上午8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依法由审判员郭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培生、潘素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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