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999号 诸钢权: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诉被告诸钢权、诸仲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999号
诸钢权: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诉被告诸钢权、诸仲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要求你返还借款100 000元,并要求你支付该款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20日止的利息余额3731.94元及该款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5.7525‰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临浦人民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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