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商初字第3116号 俞建锋: 本院受理原告陆军诉被告俞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商初字第3116号
俞建锋:
本院受理原告陆军诉被告俞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陆军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俞建锋返还借款75 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2月15日9时3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7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军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迪明、人民陪审员徐士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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