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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民初字第3799号:王仁祥

来源:网络 2010-12-26 17:39:27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民初字第3799号   王仁祥:   本院受理原告符影诉被告王仁祥、钱冬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民初字第3799号

  王仁祥:

  本院受理原告符影诉被告王仁祥、钱冬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符影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王仁祥、钱冬水支付承包工程款48 000元,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17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2月14日8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强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士其、张桂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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