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法院公告民初字第3671号:赵金荣

来源:网络 2010-12-26 17:38:02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民初字第3671号   赵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明诉被告赵金荣、周平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民初字第3671号

  赵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明诉被告赵金荣、周平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张杰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赵金荣、周平儿返还借款10万元,支付自2009年2月15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损失。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2月17日14时3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士其、张桂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