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民初字第3671号 赵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明诉被告赵金荣、周平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民初字第3671号
赵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明诉被告赵金荣、周平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张杰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赵金荣、周平儿返还借款10万元,支付自2009年2月15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损失。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2月17日14时3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士其、张桂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