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民初字第4734号 许火明: 本院受理原告褚海玲诉被告许火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民初字第4734号
许火明:
本院受理原告褚海玲诉被告许火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褚海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与许火明解除婚姻关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2月25日8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1法庭,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强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士其、高友根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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